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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受害股民 索赔案一审判决

发表于:2024-11-24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4日,"光大乌龙指"受害股民索赔案一审判决12月29日,上海一中法院对郭某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光大乌龙指"受害股民索赔案一审判决12月29日,上海一中法院对郭某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光
"光大乌龙指"受害股民 索赔案一审判决12月29日,上海一中法院对郭某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

"光大乌龙指"受害股民 索赔案一审判决

12月29日,上海一中法院对郭某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公司赔偿郭某11280元,驳回郭某要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当天下午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同年11月,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做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事发后,股民郭某认为,光大证券公司上述行为导致当日股指期货市场涨跌幅异常波荡,应对其同日进行的股指期货交易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光大证券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郭某在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推定存在因果关系,相关交易损失应由光大证券公司承担。 据界面

2022-05-12 15: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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