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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母女隐瞒行程来杭还未戴好口罩?“逛吃”一路核酸阳性

发表于:2024-11-23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3日,【沪母女来杭隐瞒行程,还没戴口罩吗? "行走"核酸阳性】(沪母女瞒着行程来杭,还没戴口罩吗? #来自上海的母女因"吃货"核酸阳性#坐火车去杭州吃货,结果发现核酸检测呈阳性。 这是怎么回事?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信息显示,4月5日,宁某、党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到杭,在接受防疫人员调查时故意隐瞒行程,引发社会面风险传播,被城镇公安分局依法立案4月6日0-11时,杭州新增1例新型冠状病

【沪母女来杭隐瞒行程,还没戴口罩吗? "行走"核酸阳性】

(沪母女瞒着行程来杭,还没戴口罩吗? #来自上海的母女因"吃货"核酸阳性#坐火车去杭州吃货,结果发现核酸检测呈阳性。 这是怎么回事?

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信息显示,4月5日,宁某、党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到杭,在接受防疫人员调查时故意隐瞒行程,引发社会面风险传播,被城镇公安分局依法立案

4月6日0-11时,杭州新增1例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该人员系外省协助人员,经追踪集中隔离,检测核酸阳性。

杭州新增1例无症状感染者,乘坐K1805列车到达杭。 轨迹涉及万象城、来福士等杭州市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4月5日,K1805次列车(2号车,无座位)。

4月5日、6时35分、9时25分分别进入铁路大厦负一层核酸检测点附近的公厕(女厕所),7时31分进入城站广场平价超市,7时37分进入城站广场世纪华联超市,10时09分进入1号线城站

网上显示,两人于4月5日凌晨4点左右从上海出发,6点30分左右到达杭州站,出站进入厕所,提前购买后在车站楼吃,吃完后乘坐地铁在万象城闲逛10几分钟后,中午来到万象城,购物、吃饭,然后乘坐地铁来到万象城

两人必然隐瞒了一些真相

可以从上海赶到杭州

K1805次列车是银川开往杭州的35小时51分列车,18时38分发车,次日6时29分到达杭州,途经34个车站,预计到达海南时间为3时57分,在海南停留26分后,于4时23分从海南发车,经嘉兴、海宁到达杭州站

这里的杭州站是紧邻铁路大楼的城站。 通报称,宁某两人在来福士停留9小时。

网上有昨晚来福士皮爷咖啡馆的现场视频,大白正在和坐在店门口的两位女性对话。 其中一位是穿着黑色上衣没有戴口罩的女性,脸上露出笑容。

视频中,"你们来上海,输入身份证,认脸拍照,然后是绿色代码,所以来了吗? "这样的对她们的提问大致可以听到。

地铁监控录像显示,同样穿着黑色上衣的女性,在人群密集的封闭区域没有戴好口罩,口鼻外露,只有在被提醒时才戴上口罩。

目前还没有官方消息可以确认画面上的黑衣女性是同一个人,两名女性中的一名是新添加的无症状感染者。

但由于涉事范围广,华联、万象城、来福士、地铁等公共场所行人众多,严重影响了杭州部分民众的日常生活。

在沪杭两地严防疫情的情况下,两人为了从上海逃到杭州,一定故意隐瞒了一些真相。 然后坐地铁经过杭州的繁华街道,最后进入了百货商店。

有消息称,她们以没有健康码为由避开验证码环节,但签署了承诺书。 但显然她们的"承诺"是不真实的,这也是认定她们是否有"故意隐瞒"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明明不知道感染,还故意隐瞒日程,承担法律责任吗?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朋礼松律师表示,隐瞒、谎报病情、居住史、行踪轨迹等,这些隐瞒行为可以被法律认定为拒绝疫情防控措施行为。

这些客观行为,只要在"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存在传播重大危险"的程度,多人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患者,根据具体情节和行为结果,可以认定为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上海两人的行为能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律上有三个事实需要澄清。 其中之一,主要是两人是否属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 其二,主观上两人是否有故意通过新冠传播肺炎病原体; 其三,必须符合客观拒绝隔离治疗、未满隔离期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行为。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有阳性感染,只是隐瞒自己在疫情高发地区(上海)的居留经历和行踪轨迹,而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即使不能构成相关疫情相关犯罪,也是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明知感染却隐瞒潜入杭州,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朋礼松律师表示,相关人员知道自己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意图,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此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对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存在传播重大危险的行为,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

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确定或者传播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传播的,有重大危险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责任,还可以向感染者要求民事赔偿吗?

浙江楯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凌斌介绍,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标本采集、隔离治疗等预防、管理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流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明知两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但不按照国家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与他人接触并感染他人的,感染者可以向传播者要求损害赔偿。

2022-05-12 13: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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