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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地理标志 当心被判侵权

发表于:2024-11-26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6日,湖南长沙以北、湘江以东有一个樟港小镇,生产着被称为"天价辣椒"的"樟港辣椒"。 市场价格是一般辣椒的75倍,经常"得不到一椒"。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樟子松辣椒"为菜名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的案件。 法院认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履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才能使用该商标,因此某餐厅非法使用"樟木冈辣椒"作为菜名,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该判决证明了地理标志对

湖南长沙以北、湘江以东有一个樟港小镇,生产着被称为"天价辣椒"的"樟港辣椒"。 市场价格是一般辣椒的75倍,经常"得不到一椒"。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樟子松辣椒"为菜名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的案件。 法院认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履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才能使用该商标,因此某餐厅非法使用"樟木冈辣椒"作为菜名,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该判决证明了地理标志对商标概念、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况,规范市场,推动地方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樟子港辣椒"的由来

"樟港辣椒"是湖南省湘阴县樟县的特产,价格每年上市之初达到每斤260元以上,还不能满足需求。 2013年,湘阴县樟宜镇辣椒产业协会注册"樟宜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该商标所用商品为31类辣椒(植物),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记载了"樟木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生产地域范围为湘阴县樟港境内的文谊新村、龙家新村、柳庄村、兴源村、祥源村、柏金港村、金台山村、樟港社区共8个村。 使用"樟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是湘阴县樟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种植、生产的辣椒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樟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以"樟木冈辣椒"为菜名

随着"樟港辣椒"知名度的提高,市面上出售的山寨版"樟港辣椒"层出不穷。

2020年3月26日,湘阴县樟木镇辣椒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根据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饮店提供的菜单,选择了几道菜进行消费。 其中"樟木冈辣椒"的菜价为35元。

湘阴县樟木镇辣椒产业协会认为,该餐饮单位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2020年8月18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合同证明"樟子松港辣椒"的推广情况和零售单价(不同季节从88元到288元不等)。

对此,这家餐饮公司认为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开出了加盖"浏阳市某食品商行"印章的两张送货单。 文件显示,时间分别为2020年3月22日、2020年3月27日,商品名含樟木港辣椒,数量分别为5、6,单价13元。

对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长沙县法院一审判决,该餐饮单位行为侵犯湘阴县樟子松镇辣椒产业协会第11056297号"樟子松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饮食公司认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志,通常以"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表现。 在本案中,上诉人在菜单中使用了"樟木冈辣椒"作为料理名称。 一般来说,菜单上的菜名是用来区分不同的菜,不是用来区分酱料的。 通常,菜名只采用"食品名或其组合"或"食品名烹饪方法"的方式(例如,"切青椒头"、"凉拌黄瓜"等),只要特定食品的质量与其特定产地无关,就区分不同的菜肴

被指控侵权的标志是"樟子港辣椒","岗"发音和"港"一样,相关公众看到这个标志时,很容易把"樟子港"误认为"樟子港",甚至在申诉陈述销售商品时,也是"樟子港辣椒" 被指控侵权标志的表现方式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通常使用的表现方式"地理名称产品名称"一致,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时容易联想到该辣椒来源于樟子港,该辣椒的口感、辛辣等品质与樟子港这一特定地区的自然或地理要素和申诉人使用"樟木冈辣椒"作为菜名也是为了将该辣椒与一般辣椒区分开来,提示消费者用于该菜的辣椒来源于樟木港,该使用方式为商标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在于证明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因此只有在商品符合特定条件并履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才能使用该商标。 即使所涉辣椒确实来源于樟木港,但这种使用方法并不正当,因为申诉人只有正当使用"樟木港"这个地名的权利。 上诉人使用"樟木冈辣椒"字样的菜名对外销售菜肴,构成对被上诉人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考虑到"樟子松港辣椒"的知名度、价格、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使用方法,可以认定上诉人在销售该商品时并不善意,因此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必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陶琐程婧孙霜) ) ) ) ) ) ) ) ) ) ) ) ) )

审判分析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无效权的范围

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商品来源于一个地区,表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用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可以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与农业产业联系最密切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有利于地方农产品和特色产品的品牌建设,有利于巩固农村振兴的法治基础,从而推动农业质量高、高效、农民富裕、农业农村现代化。

地理标志的商标通常表示为"地理标志名称产品通用名称"。 去年年末引起话题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和我们熟知的"五常米""西湖龙井"等。 相对于一般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地理标志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一般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特征,重点是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的证明。 地理标志商标对商品来源的识别也不如普通商标特定,可能是指符合条件的商品提供者群体,根据商标管理使用规则保障特定质量标准,记载特定区域内群体的门帘; 具体而言,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是具有监督某种商品和服务能力的组织,使用者是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管理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略有不同。 在此基础上,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使用管理规则公开相关使用条件、申请程序等,使相关主体能够申请取得该证明商标的使用权。

地理标志之所以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注册,地理标志所体现的某种通用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基本上与产地的气候、地质、土壤、原材料等自然要素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加工技术、当地固有技术等人文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地理标志商标实际上将公共资源纳入私募股权保护范围,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并不等同于公共资源垄断。 因此,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与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合理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无效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其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管理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予以许可。 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符合其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其加入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正确使用上述地理标志是指正确使用该地理标志的地名。 另一方面,商品确来自某产地的,有关主体可以按照商标注册人发布的使用管理规则申请使用该商标; 未经许可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的地名,即地理标志商标的无效权不得延伸到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另一方面,在使用方法上,上述的正当使用也仅限于"地名"的使用,这种使用并不是"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完整表现,而是需要本着善意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2022-05-12 13: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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