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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每年缴纳上限为1.2万 资金账户可自由支配

发表于:2024-11-27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7日,据中国政府网报道,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了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以下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了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以下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征得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史战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中国国情、政府政策、个人自愿参与推进与市场化运作相适应的个人养老金发展,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养老金,实现养老保险补充

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行、有序发展原则。 重视政府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多层、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安排个人养老金的市场作用,营造开放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积极性; 严格监管,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

二.参与范围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三、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与者个人负担,实行完全积累。 参与者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与者可以使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通过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其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承担相应风险。 参与者应当指定或者开立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收益收集、个人所得税支付和缴纳。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与者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开立,也可以在符合其他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与者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提取。

参与者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开户银行的,应当经信息平台审核,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四.缴费水平

参与者每年支付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五.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按照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重点关注运营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长期担保的符合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与者可以自主选择。 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七.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员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国外定居或者符合其他国家规定的,经信息平台确认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确定后不得变更。 领取时,必须将个人养老金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参与者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资产可以继承。

八、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业平台对接,收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与者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保障参与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验证和综合监管支持,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不断提高信息平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与者提供便捷快捷的服务。

九.运营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就个人养老金开户、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实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管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营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提出产品风险提示,监管产品风险性,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组织领导

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部署严密,宣传广泛,稳妥有序推进有关工作落地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密切配合,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结合实际逐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点一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2022-05-12 1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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