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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阳情妇乔军受贿事件 快手前副总裁借情妇乔军账户受贿600万

发表于:2024-11-27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7日,快手副总裁、社区内容研究院负责人赵丹阳受贿案详细情况曝光。4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称,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赵丹阳利用担任快手内容评估部的职务便利,使用情妇乔军提供的银行账号,向盐城外包公司负责人郑某收取好处费共计6681000元2021年2月24日,原副总裁、社区内容研究院负责人赵丹阳因收受贿赂,被媒体曝光"金额很大",离职后被逮捕。 除了本人之外,还有多名部下也被卷入

快手副总裁、社区内容研究院负责人赵丹阳受贿案详细情况曝光。

4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称,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赵丹阳利用担任快手内容评估部的职务便利,使用情妇乔军提供的银行账号,向盐城外包公司负责人郑某收取好处费共计6681000元

2021年2月24日,原副总裁、社区内容研究院负责人赵丹阳因收受贿赂,被媒体曝光"金额很大",离职后被逮捕。 除了本人之外,还有多名部下也被卷入其中。 对此,快手方面的应对是事实。

资料显示,赵丹阳于2015年2月加入快手公司,担任快手公司副总裁。 快手工作期间,整个快手内容审评系统由赵丹阳负责组建,而平台内容审评系统权力较大,基本掌握内容分发权和推荐权。

快手副总裁赵丹阳被爆受贿后,不少网友猜测行贿人是谁,快手主播"天津李四"、"辛巴"、"两驴"、"散打哥"等多次出现在网友猜测名单中。

随着判决书的明确,细节终于浮出水面。 根据赵丹阳自己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的李磊和盐城办公区使用的外包公司积分连接公司是他向快手公司推荐的,他与积分连接公司的实际管理员郑某此前就认识,该公司的办公费用经其批准后上报公司领导

赵丹阳辩解说,他和乔军是普通朋友关系,和郑氏没有经济往来,没有利益输送,也没有侵占过公司的财产。

随后,在检察机关的讯问中,赵丹阳供认自己负责外包公司的业务方面的管理,郑某陆续将钱转入他提供的乔军账户,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加快支付流程等方面为郑某提供帮助。

赵丹阳说,乔军知道他和郑先生是朋友,但不知道郑先生把快递公司的业务外包了。 乔军问郑先生要打钱,他说是投资红利的钱。 之后乔军也不听了。 乔军和郑某好像见过面,但具体不记得了。 他们应该不太清楚。

但乔先生证实,2015年的一天,赵丹阳让她提供银行账号,交给了郑先生。

赵丹阳告诉周公,他是快手公司的部门负责人,让郑某公司做了一些外包业务,如果他能给郑某提供相应的优惠,郑某会退款给赵丹阳。

乔军说,从那时起,郑女士每两三个月给她汇款一次,每次两三十万元,到2019年共计六百多万元。

赵军称自己为赵丹阳的恋人,和郑氏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郑先生还给赵丹阳的钱应该是非法的。 赵丹阳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因为两人的关系,赵丹阳信任她,害怕被查,请郑先生给钱。

赵军还透露,赵丹阳的姐姐赵某14次分转账800万元左右,这是什么钱赵丹阳没有告诉她,而是让她收下了。 她收到的一部分钱用于在日本买房子,一部分用于投资理财,一部分用于日常开支。

相关人士郑先生也证实,2015年初,赵丹阳表示可以决定外包公司,但要求公司利润的50%。 之后,他利用他人身份将积分连接公司和视点众包公司注册为快手公司的外包公司,公司利润的30%交给赵丹阳指定的乔军账户,约4500万人。

根据判决,2020年7月15日,赵丹阳被民警在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润园7号楼205室抓获。 2020年7月16日,乔军通过电话传唤到事件中。

除上述贿赂外,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赵丹阳利用管理李磊和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外包公司的职务便利,以虚构员工工资的方式,将受害者的钱共计40.86万元据为己有。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赵丹阳、李磊与徐某(另案处理)合作,以虚报职工加班费的方式,将被害人的钱共计15.42万元据为己有。

2019年5月,被告赵丹阳卸任公司内容评估部负责人后,被告李磊与徐某合作,通过虚报员工加班费的方式,将受害者的钱财共计8.4万元据为己有。

2015年至2019年,赵丹阳利用王某1 (判决)和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外包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员工工资等方式,将受害者的钱财共计32.22万元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丹阳侵占被害人88.5万元,李磊侵占被害人64.6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丹阳、李磊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赵丹阳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应当受到其犯下的职务侵占罪和处罚。

被告乔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赵丹阳掩盖、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盖、掩盖犯罪罪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丹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指控被告人李磊犯职务侵占罪,指控被告人乔军犯隐瞒、隐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举罪成立。

被告人赵丹阳受贿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 因被告人赵丹阳、李磊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责令共同赔偿。

针对赵丹阳辩护人对职务侵占罪定性和犯罪金额提出异议,被告人赵丹阳与李磊通过虚构支出手段侵占本公司财产,获取涉案财物的同时已经完成对涉案赃款的占有,后续用途仅为赃物的处置,不影响案件定性,且从现有证据看这些赃款大部分用于赵丹阳及其共犯等少数、特定人群的旅游、购物、个人转账等支出,所谓大部分用于团队建设,与增强团队凝聚力的辩解明显相反。 对于相关犯罪数额,公诉机关在起诉时按照职务便利和共同故意等标准对数额进行了明确区分,赵丹阳任职期间与李磊通图谋不轨,两人之间有概括的共同犯意思。 李磊的职务侵占行为和金额没有超出与赵丹阳的共同犯意。 当然,不能只把转账给赵丹阳的金额计算为犯罪金额。 李磊供述的部分金额从其记忆中,相关单位人员清理账目、证件确定的金额也被李磊确认,公诉机关据此认定犯罪金额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赵丹阳辩护人对相关无罪辩护意见和犯罪金额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乔军及其辩护人对相关证据提出的异议和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调查,被告人乔军在侦查阶段未提出违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也承认未对侦查人员进行刑讯逼供,侦查阶段供述内容稳定, 相反,在无罪辩解前后发生变化的现有讯问录像也证明,由于搜查员在讯问中没有采取违法的讯问手段,乔军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虚假供述。 结合现有讯问录像的内容,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中部分内容记录不完整,但案件重要事实的陈述由被告乔军主动供述,没有外力胁迫。

另外,据赵某辩解,最初以证人身份提供证言时,曾被侦查员胁迫,违背其心意作虚假证言,但根据这一逻辑,侦查员威胁要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承认犯罪事实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坐在嫌疑人的身份上,而

综合这一过程,乔军以证人身份提供证言时,口供内容明显超出侦查人员预期,得到证言时无法确认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于是让其回家,但经过审判后,乔军确认涉嫌犯罪,第二天打电话

因此,被告人乔军在侦查阶段认罪供述的可靠性更高,可以用作本案的证据。 被告人周某是受过高等教育、智力正常、智力正常、已经步入社会多年的成年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认知能力,对涉案行为的违法性和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 现有证据显示,明知为赵丹阳收受的款物涉及公司企业人员之间的利益输送,但仍应当代为保管,用于购置物业、投资理财、搭售,认定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为被告人乔军及其辩护人无罪辩护

对于周某的辩护人对犯罪金额提出异议,公诉机关以郑某从周某账户转账的累计金额为基础计算赵丹阳受贿金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周某给郑某的汇款是两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不能协商犯罪金额。 即使退还贿赂,也是犯罪结束后赃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

但考虑到其供述中收钱半年后出现疑问,求证后自行判断属于利益输送的供述常识性、可靠性高,因此开始实施犯罪的时间段和金额也要从郑氏开始收钱半年后开始计算。

对赵丹阳辩护人提出的赵丹阳系自首意见,经调查,被告人赵丹阳可以亲自到案,但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成立条件。

针对被告李磊的辩护人提出的李磊从犯意见,研究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李磊与李磊的作用虽小,但作为金钱被顺利侵占的重要一环,赵丹阳退休后也不应继续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李磊可自行破案,且破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并揭露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立功的被告人赵丹阳、李磊在家人的帮助下退赃,被害人被告人赵丹阳、李磊可以认罪伏法,本院依法对二被告每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被告人赵丹阳、李磊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我院予以采纳。

最终被告人赵丹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的妨害职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70万元。

被告乔军犯隐瞒、隐瞒犯罪罪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李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罚金十万元。

同时,责令被告人赵丹阳、李磊共同向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6.68万元,继续追缴并没收被告人赵丹阳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六八万一千五十四元六角九分,冻结的被告人乔军名义银行卡中存储的款物可用于上述违法所得的谈判

2022-05-12 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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