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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握上市公司生死大权

发表于:2024-11-25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5日,近期香港金融界就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联合倡议之上市公司监管改革咨询文件(下称咨询文件)之争论纷纷见报。就以上争论,笔者有以下分享,值得大家反思。证监会对该咨询文件的推近期香港金融界就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联合倡议之上市公司监管改革咨询文件(下称咨询文件)之争论纷纷见报。就以上争论,笔者有以下分享,值得大家反思。证监会对该咨询文件的推销持开放态度,并表明认真考虑将来引入定期检讨机制。同时该会又提到新架构将
近期香港金融界就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联合倡议之上市公司监管改革咨询文件(下称咨询文件)之争论纷纷见报。就以上争论,笔者有以下分享,值得大家反思。证监会对该咨询文件的推

近期香港金融界就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联合倡议之上市公司监管改革咨询文件(下称咨询文件)之争论纷纷见报。就以上争论,笔者有以下分享,值得大家反思。

证监会对该咨询文件的推销持开放态度,并表明认真考虑将来引入定期检讨机制。同时该会又提到新架构将「加快」上市公司申请审批速度,及有助加强证监会与港交所之沟通,并一再强调咨询是以保障投资者的目的为出发点,而新制度对比旧制度并无夺取港交所上市科之任何权力。

不过待笔者细阅内容细节后才发现「魔鬼在细节」,新架构之中,上市政策委员会(LPC)将由证监会及港交所各委派四名代表,上市审批委员会(LRC)则各派三名代表。加入委员会的代表须得证监会批准,而且并非一定是上市科人士。

新架构欠公平

这种「4+4」及「3+3」之架构,表面上给予不知情者一种错觉,以为证监会及交易所各方之权力得到平衡。然而,若看深一层,上市科高层的薪酬表现及评核,原来却掌握在证监手中。当你的薪酬晋升评核权及批准入局权完全由对手决定时,你可以在会议上say「No」吗?证监会表示将加快上市审批速度,这是必然的,因为不符合证监会「价值观」的公司,早在上市政策委员会「4+4」架构上被拒于门外,根本去不到上市审批委员会的「3+3」架构。当申请上市程序能到达「3+3」时,由于上市科的代表因著自身利益问题(薪酬及能力评核),或不想公开反对证监会代表之否决声音。如果这种权力架构不是证监会完全掌控上市审批科决策之生死,什么才是?

在「4+4」合适性原则筛选架构上,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避免触犯上市前提之合适性「七宗罪」。其中一罪便是「轻资产不适合上市」,例如阿里巴巴业务在原则上便难以在香港上市。

笔者朋友是上市科中人,其实阿里巴巴于2014年在港申请上市时之「同股不同权」矛盾应可被化解,可惜当时证监会一直坚持反对,终令这家公司要迁往美国上市。阿里巴巴现时每日在美国的成交金额,高达近50亿美元之多(约380亿港元),接近港股日均成交额的一半。若阿里巴巴当时能在香港上市,业界包括港交所在内之每日得益,便是数千万港元之高。

偏帮外资歧视华资

「保障投资者」是证监会经常挂在口边的护身符,似乎一切变革都是因着保障投资者利益而来。

在现行架构下,证监会要否决某一家公司上市时,必须详细解说其不适合上市之理据。不过在新架构下,一些被证监会怀疑不适合的公司,尚未到达审批表决前(即「3+3」架构),便已经无疾而终地被淘汰,而证监会是无需解释的。同时,因著这原因,证监会在未来的定期检讨报告中可大条道理陈述,新架构成立后,证监会否决上市公司申请的个案大幅减低,并达致与港交所之良好沟通,以及上市申请程序优化及保障投资者的三大目标。至于未来香港股市是否会跟随像英国及新加坡IPO市场年年萎缩之路,则证监会是无道义上的责任。

金融政策不宜偏帮外资,在整个权力转移的布局上,证监会享受了无上的上市审批权力,但又无需负上可能窒碍市场发展的责任,这才是令人惊怕的地方。一直以来,证监会崇尚推行符合美国价值观之政策,这种偏帮外资的政策早已对香港中、小券商及上市公司有不同程度之歧视。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本身亦是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学哲学博士,而芝加哥大学之经济论理最为环球学术界赞赏的,便是「政府不应干预市场」,及认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都是无效的」!在1998年亚洲货币危机爆发之际,当时在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任教的陈家强教授,大声疾呼反对特区政府入市干预,当时他正正便是宣传母校「政府监管金融市场无效」之论说。

遗憾的是,后来当陈家强被委任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之后,却对母校遗风不再提及。陈家强局长由学士到博士都在美国念书;其妻子胡翠萍是美资大行摩根士丹利的执行董事,与两名子女皆已移民美国(注:资料来自维基百科)。高官们在订立香港金融政策之时,有否过份偏向美国价值观?实在是值得香港人深思的根本性问题。

2022-05-12 15: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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