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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伪造介绍信领取货款 供货公司要担责

发表于:2024-11-23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3日,本报讯(记者张濛通讯员施燕萍朱伟)由中间人促成两家企业的合作本是一桩美事,然而中间人却伪造提款文书冒领尾款后逃跑了。供货商坚持要买家承担损失,并再付一次款。近本报讯(记者张濛通讯员施燕萍朱伟)由中间人促成两家企业的合作本是一桩美事,然而中间人却伪造提款文书冒领尾款后逃跑了。供货商坚持要买家承担损失,并再付一次款。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冒领货款引发的纠纷。甲、乙公司签订《原辅料合同》,由甲公
本报讯(记者 张濛 通讯员 施燕萍 朱伟)由中间人促成两家企业的合作本是一桩美事,然而中间人却伪造提款文书冒领尾款后逃跑了。供货商坚持要买家承担损失,并再付一次款。近

本报讯(记者 张濛 通讯员 施燕萍 朱伟)由中间人促成两家企业的合作本是一桩美事,然而中间人却伪造提款文书冒领尾款后逃跑了。供货商坚持要买家承担损失,并再付一次款。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冒领货款引发的纠纷。

甲、乙公司签订《原辅料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低氮增碳剂。后甲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乙公司也支付了全部货款430万元,其中140万元货款由郑某持甲公司盖章的介绍信到乙公司领取。然而,郑某却带着这140万元货款人间蒸发了。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再次支付尾款。甲公司认为郑某不是其公司员工,提款介绍信系郑某私刻印章伪造,乙公司支付货款140万元系自己审查不严导致。据此要求乙公司继续支付货款140万元。乙公司则认为郑某未将货款给付甲公司,系甲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虽不是甲公司员工,但曾促成双方买卖合同订立,参与合同的协调及货物验收,表明郑某在双方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郑某以甲公司名义领取货款并提交加盖甲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且介绍信上的印章和甲公司的印章几乎一致,该印章凭肉眼观察无法分辨真伪,因此乙公司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2-05-12 15: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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