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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

发表于:2024-11-25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管理的通告。 通告规定,禁止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要抗疫、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诊等除外。 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严禁下列行为:封闭管理区域内人员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外出; 封闭区域和管理区域内的人员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区/自然村(单位、地点)、进行聚集活动等。具体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

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管理的通告。 通告规定,禁止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要抗疫、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诊等除外。 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严禁下列行为:封闭管理区域内人员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外出; 封闭区域和管理区域内的人员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区/自然村(单位、地点)、进行聚集活动等。

具体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规定,按照区分差别防疫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相关管控措施。

二、禁止机动车上路行驶。 需要抗疫、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诊等除外。 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三、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封闭管理区域内人员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外出;

(二)封闭区域和管理区域内的人员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区/自然村(单位、场所)或进行聚集活动。

(三)防范区域内人员擅自进入控制区域、控制区域,或者在防范区域场所不合理管理人员数量。

(四)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故意破坏门磁、封条擅自出入;

(五)拒绝本市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组织接受核酸检测、抗原检测;

(六)新型冠状病毒阳性感染者拒绝按规定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等人员拒绝按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七)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符合出院或者医学观察解除标准,拒绝出院或者医学观察解除。

(八)在医院、方舱、隔离点等急救隔离场所,或者居住小区、单位等其他地方,辱骂、殴打、闹事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人员,扰乱公共秩序

(九)编造、故意散布疫情虚假信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件、道路通行证等证件。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全力维护"沪",一心抗疫,维护抗疫期间社会秩序,为早日取得抗疫胜利而共同努力。

2022-05-12 13: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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