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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转发暴恐视频构成犯罪

发表于:2024-11-25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5日,非法持有,微信集团转发暴力恐怖视频,有可能构成犯罪! 昨天,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前夕,北京高院通报恐怖主义、宣传极端主义罪、恐怖主义、非法持有宣传极端主义物品罪两起涉恐案件,两名被告已获刑。 法官提醒,作为中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增强反恐意识,积极参与反恐工作,当然不应该承担责任。案例1微信群转发暴力恐怖视频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周某在北京市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向有

非法持有,微信集团转发暴力恐怖视频,有可能构成犯罪! 昨天,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前夕,北京高院通报恐怖主义、宣传极端主义罪、恐怖主义、非法持有宣传极端主义物品罪两起涉恐案件,两名被告已获刑。 法官提醒,作为中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增强反恐意识,积极参与反恐工作,当然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1微信群转发暴力恐怖视频

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周某在北京市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向有100多名成员的微信群发送1分13秒的暴力恐怖视频。 同年8月5日23时许,周某再次在家通过手机微信将这段视频发给了这个微信群和朋友朱某。

法院认为,周某通过网络发布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录像资料,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经构成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周某为初犯,因具有自首、主动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

法官提示

我国刑法规定,制作、传播恐怖主义、宣传极端主义的图书、音视频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义、信息传播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互联网是公共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对信息网络,应当合法使用,但不得逾越界限。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情况2下载并保存100多段暴力恐怖视频以寻求刺激

被告人樊某为寻求刺激,于2018年至2020年8月在北京市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录像画面、网站论坛下载等获取暴力恐怖视频,将这些视频保存在手机、笔记本电脑、网盘后,被民警查获经查实,从樊某手机等设备和网盘查获的109条视频为暴力恐怖视频。

法院认为,樊某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的视频材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樊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法官提示

相关法律规定,明知是载有宣传恐怖主义内容的图书、报纸、稿件、图片、音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符合一定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此外,还充斥着不文明、不健康甚至违法犯罪的内容。 要增强法治意识,防止"不良内容"侵蚀渗透。

2022-05-12 13: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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