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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起诉前女婿索要48万“带孙费” 法院驳回

发表于:2025-02-05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5年02月05日,女儿离婚后带着大外孙回女婿岳父母起诉女婿索要48万"代孙子"驳回法院:违反善良风俗原则-今年年初,女儿离婚,外孙由前女婿抚养。 以前帮助外孙照顾了13年的高祖父夫妇不能接受。 以一纸诉状将前妻胡某起诉至法院,依法责令胡某支付孙子工资、生活性支出等费用共计48.6213万元。- 5月6日,记者从四川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获悉,高爷爷奶奶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从家庭伦理的角度看,小明系高祖父夫妇

女儿离婚后带着大外孙回女婿岳父母起诉女婿索要48万"代孙子"

驳回法院: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今年年初,女儿离婚,外孙由前女婿抚养。 以前帮助外孙照顾了13年的高祖父夫妇不能接受。 以一纸诉状将前妻胡某起诉至法院,依法责令胡某支付孙子工资、生活性支出等费用共计48.6213万元。

- 5月6日,记者从四川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获悉,高爷爷奶奶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从家庭伦理的角度看,小明系高祖父夫妇的外孙、两位老人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积极配合监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符合一般家庭伦理道德,法律和道德倡导,高祖父夫妇自己也不是得到金钱上的回报,而是得到天伦之乐认定在带孙子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金钱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高祖父夫妇的初衷,违反善良的风俗原则。 因此,对于"附带孙子",法院不予支持。

另据记者报道,庭审过程中,胡先生出于感谢,表示将自愿向高爷爷夫妇支付3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符合常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许可。

1事由

女儿结婚了,女婿一直在国外工作

岳父母放弃了工作,带着孙子去了13年

今年41岁的高先生来自广元市利州区,2006年4月与胡先生结婚登记。 2009年9月,两人生了一个儿子,并给他取名为小明。

小明出生后,小胡外出打工养家,小高在家带着孩子。

孩子出生前,外祖父祖母--岁的爷爷奶奶年龄还不算大,在广元市内工作。 每月加起来有4000多个,盖房子每月也能收3000多个租金,生活还很富裕。

但是,因为小高体弱,智力有一部分障碍,小胡外出打工后,母亲和儿子住在老家,小明也经常由爷爷奶奶照顾。

高爷爷说,女儿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一个人抚养小明,女婿胡先生也请她一起照顾小明。 因为亲戚关系,他们夫妇放弃了原来的工作,用租房子盖的租金抚养孙子。

高爷爷奶奶说,13年来,胡奶奶除了给女儿支付极少的学费、生活费外,剩下的生活性支出都由他们夫妇承担,胡奶奶也没有给他们支付过照顾小明的费用。 在他们看来,照顾女婿小明,可以更巩固女婿的婚姻,所以一直不抱怨。

但是,今年1月,胡先生回到广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记者了解,经过广元利州区法院协调,胡某和高某同意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小明由胡某抚养、教育、生活。 高先生从2022年3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起,直到孩子周岁为止。

2起诉

放弃外出打工,专心照顾孙子

岳父母向前任女婿索要48万"带孙子"

女婿的离婚,高祖父夫妇不能接受。 他们没有养育孙子的义务。 之所以放弃外出打工专心照顾孙子,是因为希望女儿一家能好好生活,但最终代替女婿离婚了。

因此,高爷爷奶奶以诉讼状将女婿胡某起诉至法院,依法责令胡某支付带孙辛苦、生活性支出等费用共计48.6213万元。

5月6日,记者在庭审中获悉,胡先生要求将高先生追加为被告。 此外,胡先生还主张,帮高爷爷奶奶带孙子,不是平白管,而是一片好心,是委托行为,具体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委托,法院审理后才能清楚。 而且,给老师寄的各种教育费和给高先生的银行卡寄钱等,都花在家里。

记者了解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认胡某在结婚13年间,向高某支付了数笔金额不同的费用和结婚生育教育费。

3判决

爷爷奶奶带孙子符合一般家庭的伦理道德

驳回高爷爷夫妇的诉讼请求

那么,外祖父和外祖母带孙子的行为是无因的管理,还是恩惠的行为呢? "带孙子"应该得到支持吗?

对此,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认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无因管理是指不能规定和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利益不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胡某和高某离婚前,高爷爷夫妇对明某没有直接抚养义务,但明某并不是和高爷爷夫妇一个人生活,而是和抚养义务人高某和高爷爷夫妇一起生活。 胡先生夫妇的婚姻生活中,高爷爷夫妇和女婿之间在养育孩子的问题上没有发生过争论。

无因管理法的关系规定,高爷爷奶奶要依据法律规定,证明自己在管理行为上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庭审中,高爷爷奶奶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费用或大额支出情况的证明,而是以前向胡奶奶坚持要费用现在证据是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高的爷爷奶奶支出的,不是高爷爷奶奶和胡奶奶支出的。

法院还认为,从家庭伦理的角度来看,小明系高爷爷奶奶的外孙对小明没有法定的养育义务,但积极协助养育子女的家庭互助,符合一般家庭的伦理道德,法律和道德倡导。

基于家庭分工和社会角色的不同,胡先生常年在国外工作赚钱。 高先生离婚前作为妻子在家抚养孩子。 高先生夫妇作为高先生的父母,在家里补助养育孩子。 家庭的共同目的也是营造和平的家庭氛围,高奶奶夫妇自己也不会得到金钱的回报,而是得到天伦之乐。 民间有"隔世之父"的说法和现象,认定在带孙子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会产生金钱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不符合高祖父夫妇的初衷,也违背了善良的风俗原则。

从本案的审判效果来看,对于隔世养育纠纷问题的处理,司法要维持过去家庭关系的事实,避免家庭伦理价值紊乱和当事人矛盾频发,除非当事人之间达到需要突破一般家庭伦理观念利益失衡,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程度

另据记者报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胡先生怀着感谢的心情,表示将自愿向高爷爷奶奶支付3万元的补偿费用。 法院认为这符合常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允许。

近日,法院判决,胡先生向高爷爷夫妇支付3万元,驳回高爷爷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05-12 12: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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