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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恒源破产重整 企业法人呼吁法院依法办案

发表于:2024-11-25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5日,近日,河南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恒源公司)董事长赵见栓,实名反映河南新野法院在办理与其公司相关的一起借贷案时,存在超越管辖权办案、超标查封扣押等多项违近日,河南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恒源公司)董事长赵见栓,实名反映河南新野法院在办理与其公司相关的一起借贷案时,存在超越管辖权办案、超标查封扣押等多项违规行为,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现已破产重整。许昌恒源公司代理律师
近日,河南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恒源公司)董事长赵见栓,实名反映河南新野法院在办理与其公司相关的一起借贷案时,存在超越管辖权办案、超标查封扣押等多项违

近日,河南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恒源公司)董事长赵见栓,实名反映河南新野法院在办理与其公司相关的一起借贷案时,存在超越管辖权办案、超标查封扣押等多项违规行为,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现已破产重整。

许昌恒源公司代理律师、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军超律师指出,在许昌恒源公司与南阳新野的借贷案中,新野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下达民事裁定:对许昌恒源发制品公司和赵见栓本人价值28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但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30日发布,五月一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豫高法[2007]99号)对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2015年5月之前,河南省县级法院无权管辖300万以上标的案件,因此,新野法院有越权办案之嫌。

此外,新野法院实际查封扣押许昌恒源公司15个账户和多处房产,总价值远超2800万元,账号查封后企业无法与银行进行正常对接调济贷款,致使企业破产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就在许昌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对许昌恒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后,南阳中院和新野法院仍对许昌恒源公司全部账户和多处房产进行查封扣押。

2016年2月23日,许昌市中级法院通知南阳中院和新野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此后,许昌市中级法院和破产重整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又多次电话和发函催促南阳市中级法院、新野县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遭二承办法院推诿拒绝。

直至7月上旬,此前遭河南新野法院查封的银行账户在查封到期后自动解封,南阳中院和新野法院至今未依法采取行动,致使许昌恒源公司其他房产仍处于查封状态中。

河南许昌恒源董事长赵见栓表示,他在南阳中院和新野法院的办案过程中,丝毫未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存在。因此,作为案件当事人,赵见栓呼吁南阳中级法院和新野县法院能依法办案,做出公正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peoplerail.com/rail/show-458-284700-1.html

2022-05-12 05: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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