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病保险制度发布
苏报讯(记者 刘晓平)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正式发布。按照市政府昨天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市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即全面覆盖所有参保人员,实施普惠待遇。该《意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包括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其中年度救助保障的是全体参保人员数额较大的自负费用,自费救助针对的是参保人员中的特困人员数额较大的住院自费费用。新的大病保险意见将原仅针对特困人员的自费费用保障扩展到了全体参保人员,并将保障的医疗类型从仅限住院扩展到了门诊住院合计,即全体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可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补偿。
据介绍,2018年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这其中,个人需要负担20元,参保职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支付。具体到保障水平,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的,大病保险补偿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30%-40%的比例支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0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50%-80%的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此外,按照《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众倾斜的要求,意见将《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的实时救助人员的大病保险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3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据悉,大病保险由通过政府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医疗费用,自费用即时结算之日(零星报销的自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完成之日)的次月底前将大病保险补偿款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因新老政策衔接、2017年年度救助待遇发放时间和医保年度清算等问题,2018年1至3月的大病保险待遇统一在4月发放,即在4月底前完成大病保险的首次待遇发放工作。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出新政
增加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等五类救助对象
专项救助比例提高至原自负费用的75%
苏报讯(记者 刘晓平)根据我市明年即将实施大病保险制度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关于医疗救助的最新要求,日前,市政府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办法增加了五类救助对象,部分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由原享受的年度救助调整为实时救助,专项救助比例由原自负费用的70%提高至75%。
据介绍,此次新增的五类救助对象分别为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等。这五类对象在原有的救助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实际已覆盖,办法修订稿按照关于医疗救助的最新要求将这些对象作为单独类别的特困人员列出,以便更好地实现精准扶贫。
据悉,由于原年度救助拓展成为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方式和专项救助比例也得到了相应调整。救助方式方面,办法修订稿将自费救助并入实时救助,原待遇标准不变。即特困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原有的自负费用可实时享受救助减免外,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住院自费费用也可实时减免,进一步减轻了特困人员就医的垫资压力。专项救助比例方面,由原自负费用的70%提高至75%。同时采用与大病保险补偿额比较补差的形式,即如果低收入人员当年度获得的大病保险补偿不足其自负费用的75%,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补足至75%;大病保险补偿额超过自负费用的75%的,专项救助不再补偿。同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专项救助与实时救助规定的,享受实时救助待遇,不重复享受专项救助待遇。
据悉,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与苏州大病保险制度同步实施。
2022-05-12 03:23:30-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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