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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特殊防卫致1死3伤被判无罪 判决无罪没毛病

发表于:2024-11-24 作者:印象报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24日,妻子被醉酒男子戏弄,丈夫陈某面对几名武装围攻,用折叠刀反击造成1死3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4月7日,媒体报道了此类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丈夫陈某因属于正当防卫而无罪。 检方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无罪判决。公诉机关定罪抗诉,法院依然判决无罪,这类案件总是引起争议。 判决书显示,事发时,被告人陈某和妻子孙某等在工地加班搅拌混凝土并运输。 在附近吃过饭的周先生、容先生等看到孙先生摘下混凝土,用语言

妻子被醉酒男子戏弄,丈夫陈某面对几名武装围攻,用折叠刀反击造成1死3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4月7日,媒体报道了此类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丈夫陈某因属于正当防卫而无罪。 检方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无罪判决。

公诉机关定罪抗诉,法院依然判决无罪,这类案件总是引起争议。 判决书显示,事发时,被告人陈某和妻子孙某等在工地加班搅拌混凝土并运输。 在附近吃过饭的周先生、容先生等看到孙先生摘下混凝土,用语言戏弄了他。 其间,容某等人用语言挑衅,周某摸了摸陈某妻子的大腿。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容某、纪某从旁边地面捡起一根长约1米的中空钢管(直径约4cm )殴打陈某。 由于陈某戴着头盔,钢管只击中陈某的左臂。 在此过程中,陈某蹲下左手护住妻子,取出右手携带的折叠式单刃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 ),粗暴挥刀刺伤,造成容某、周某、纪某及劝诱人员受伤。 陈某的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向陈某扔石头等。 有人受伤,去工地地下室后,失血过多死亡。 周某、纪某等3人也受伤。

对此案,检方以故意伤害(死亡)陈某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行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抗诉陈某的行为属于斗殴性质,不是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时,容某等人戏弄陈某妻子后,用拳头和武装殴打陈某,是在进行侵害行为。 陈某持刀刺伤被害人,是被容某等人武装殴打的紧迫时期,陈某被污辱、殴打后,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的安全,防止非法侵害而被动反击,不属于故意伤害的斗殴。

不仅如此,二审判决还重点说明了应将容氏等人的行为认定为"加害"。 据此,陈氏的行为被认定为特别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维持原判陈某无罪判决。

根据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对加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者死伤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

在本案中,陈某拿出刀具实施防卫时,容某、纪某手持钢管,周某手持铁锹,都是足以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 此外,一直以来周某、纪某极力甩开阻止他们的人,进一步实施侵害行为,这些都表明了他们行凶的恶意。

从被告人的主要防卫行为来看,嫌疑人陈某左手蹲下包庇妻子,右手持刀防卫。 这种姿态不是主动攻击的伤害行为,而是被动防御,拿着一把短刀(6厘米左右),只要对方不主动接近,就不会被刺伤。 这证明陈氏的行为还是在自我防卫的范畴内。

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没有规定特别防卫的行为者必须受重伤,或者遭到抢劫、强奸既遂等,才能防卫。 否则,有可能成为事后报复,失去正当防卫的意义。 特殊防卫的目的是不让加害、杀人、强盗、强奸等暴力犯罪成功,所以保卫者即使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影响防卫的成立。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包括一般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剩(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包含法律对强者有困难的社会公理,对于正在进行的先行侵害,防卫行为一般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但是,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非法侵入者死伤的,同样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的丈夫陈某反击戏弄妻子的人,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但应该无罪。

2022-05-12 13: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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